优化我们的思维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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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11-08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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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化我们的思维方式

 

王玉波

 

  思维方式是指人思考问题的根本方法,即思维的方法论,它对人的言行起决定性作用。由于人们的思维方式不同,亦即看问题的角度、方式、方法不同,遂有了认识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弱、水平高低。促进思维方式的优化与发展,通俗讲,就是促进看法的科学与进步,事关重大,影响深远。

  一些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,导致有些人经常会落入思维陷阱。比如,因果联系是普遍存在的。孩子能考上大学,重要原因是孩子学习刻苦;农业获得丰收,是因为天帮忙、政策好、人努力;官员因为腐败,结果锒铛入狱,毁了自己,害了家庭,影响了党的形象……认识和掌握客观事物的因果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。然而,世界上有些事情并不具有因果联系,比如买彩票中大奖。如果你问买彩票中大奖是什么原因,答案是没有原因。总有人买彩票中大奖,但与你在这期彩票之前买了多少彩票无关,与你是否苦心研究彩票中奖号码的走势无关,与你是乞丐还是富翁无关,与你的文化程度无关,与你的道德品质无关,与你是否虔诚地信仰上帝无关……因为买彩票中大奖,是孤立的、偶然的、随机的。

  相关不等同于因果,因此,相关关系不一定能推导出因果关系。冰激凌的销量和溺水死亡的人数之间就存在统计上的正相关关系,但二者变动其实都是气温这个被忽视的变量引起的,吃冰激凌本身并不会导致人溺水。天热,吃冰激凌的人就多,下水洗澡的人也会增多,从概率上讲,下水洗澡的人多,溺水死亡的人概率就大。

  有些现象并不具有前因后果的联系,发生在前不一定是因,发生在后也不是其后果。公鸡打鸣在前,太阳升起在后,太阳是因为公鸡打鸣而升起的吗?显然不是。购物潮发生在前、春节在后,是疯狂购物导致了过春节吗?难民外逃潮发生在前、战争发生在后,是难民外逃潮导致战争的吗?事实恰恰相反。

  有些人之所以痴迷于缘木求鱼,问题就在于其误读了因果联系。因果联系是具有产生与被产生关系的必然联系,而不是乌鸦叫丧、喜雀报喜式的牵强附会或子虚乌有的联系。

  还有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:对局部成立的结论对整体也一定成立;对整体成立的结论对局部也一定成立。盲人摸象是个老掉牙的故事,对此作了生动的批判。看问题的角度和眼界不同,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。一个跪倒在硕大佛像面前的人,看到的大佛是佛脚,但佛脚只是大佛的一部分,而不是大佛。一个人站起来看球赛,看得最清楚,但坐席上所有人都站起来时,每位观众就和坐着观看的时候没有什么区别了。如果把户均存款10万元以上的村定义为富裕村,有个村有十户人家户均存款达到了100万元,显然它可以归入富裕村行列。但事实是,张家有财一千万,九个邻居穷光蛋,平均起来人人都是张百万。你说它贫困村还是富裕村?

  因为国籍民族、历史传统、文化背景、社会环境、物质条件和发展阶段的不同,人们的思维方式也不同。书载:如果问华人:“果子落入邻人土地,属于果树主人所有,还是属于邻人所有?”几乎绝大多数甚至清一色的人表示,应该属于主人所有。教义法学的逻辑直截了当: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,虽然落入邻地,还是应该属于果树主人。这才体现公平正义嘛!然而,让证据来说话,这种情形虽然很少见,但是在《罗马法》和德国《民法》里明确规定:果子落入邻地,属于邻人所有。由社科法学的角度着眼,主人要进入邻人土地,侵犯隐私;如果迟迟不拣,造成邻人困扰;如果彼此都种同样的果树,司法体系辨认困难;当果树延伸接近邻地时,主人没有意愿修剪枝丫。与此相反,属于邻人所有,没有侵犯隐私问题,不会有应用管理问题,不会把司法体系卷入,果树主人也会主动修剪枝丫,防范于未然。因此,对于这个简单的问题,教义法学会直接诉诸“自然孳息”这个原则。相形之下,社科法学清楚地意识到:果子是果树的自然孳息,这是一种价值。但是,落入邻地带来了新的因素,自然孳息要和其他的价值权衡比较,如何取舍,自然着眼于长远——当时间拉长,哪一种做法(法律规定)可以带来较好的结果,规范式思维与结果式思维的对照,一目了然。对此,很多人并不认同,有人反问道:“难道我的太太误进了邻家,就成了邻家的老婆了吗?”不同的事物,不能简单地类比、推理。太太是大活人,进错门,还可以返回自家嘛。再说,太太不同于果子,她的身份、归属、权利是清晰可证的。

  公平正义是人类崇高的追求,但在特定条件下,奉行公平正义处理某些问题,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价值冲突、促进社会和谐。其实,这不难理解:为什么在很多时候人们处理夫妻吵架问题,不纠缠于是非,做对错裁判,而是劝和不劝离?为什么在处理子女赡养老人问题时,调解比判决更容易解决问题,保持家庭和谐、亲人和睦?调解成功,并不一定是因为绝对公平合理,而是因为有人做出了高姿态,多负担一些,或者子女相互做出了让步。

  绝对化、理想化的思维方式,缺乏整体观、系统分析和辩证精神,是一种理性的自负,以此指导实践、处理问题,不仅难以奏效,而且会伤及长远和根本。

  以立法思想而言,重要的不是“开天窗”而是“接地气”。因人情而立法,是中国古代法家的重要立法原则。慎子说:“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。”

  学家认为,法律是一个民族“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”的产物,它深深扎根于这个民族的历史之中,而且其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、习俗和共同意识。民事法律体现的是人们安排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智慧,一些传统规范中恰恰蕴含着这些智慧。中国的道德以家庭中的伦理关系为基础,其核心是“孝”,所谓“孝,德之本也,教之所由生也。”孔子认为,慈孝乃天理,超越一切公理、法理,不可违逆,提出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”,主张在情与法的抉择中,应放弃乃至牺牲一点眼前小节微义,以维护人性和人道的尊严与人心世道的长远利益。这是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,是一种大智慧、大境界。

  儒家思想以“仁”为本,而孝悌又是“仁”的根本,在圣贤心目中,立人在孝悌,立国在人伦,万世不易。儒家认为,只要人人讲求孝悌,社会的根本规则和秩序就可以建立,而根本规则和秩序,则是建立其他一切规则和秩序的基础,本固则枝荣。如苏轼所云:“孝者万行之本,本既不立,则其余何足观焉。”

  而商鞅变法,废亲情,贱德义,贵法术,使国家秩序混乱到了“人心失驭如脱缰野马,避徭役逃酷刑至群盗满山”的程度,使社会风气败坏到了“借父耰锄,虑有德色;母取箕帚,立而谇语”的地步。商鞅不仅作茧自缚,成了变法的牺牲品,而且后世嫌贫爱富之心理、以权谋私之痼疾、杀人越货之妄为、卖国求荣之无耻,皆两千多年前商鞅变法余波之所滥觞也。

  有学者指出:上个世纪六、七十年代,人与人之间的真挚亲情被相互揭发、相互举报、相互猜忌所取代,造成了人人自危、日日胆战的局面。这不仅仅导致了人们抛弃亲情、唯利是图和同胞骨肉之间的相互残杀,而且更导致了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家庭出现动荡与瓦解。而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一个个家庭的动荡与瓦解,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,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局面。

  慎子的立法思想和孔子处理亲情与法治关系的思想,对于建构现代法治仍然有可借鉴之处。2012年新修订的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“经人民法院通知,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,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,但是被告人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除外”这是现代法治对“亲亲得相首匿”这一孝道思想的尊重,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回归。土耳其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“被告人的未婚妻;被告人的丈夫或妻子,即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;与被告人具有直系的前辈或者晚辈的关系,或血亲关系,或姻亲关系的人;与被告人具有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关系,或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关系的人;与被告人具有收养关系的人,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。”体现了土耳其在立法上的价值理性。

  以思维方式为逻辑起点对待问题,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。从小处分析:一个经常手握锤子的人,在他眼中看到的问题都是钉子,解决问题的方法,就是锤击、砸平;一个长期从事安监工作的人,看问题首先从安全角度出发,处理问题的方法,多是管控、奖罚;一个大德高僧,眼中的世界皆是可以度化之人,其方法是播扬佛法,勤修戒定慧,息灭贪嗔痴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。这启示我们:集体领导、民主决策是重要的,因为它从整体上优化了思维方式,提升了思维品质。这类启示无处不在。从大处着眼:信息技术的发展、物联网的广泛应用,正在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,有人预言:21世纪下半叶,资本主义经济形态,将由协同共享取而代之,成为主导经济的新模式,传统经典经济学理论将被改写;智能机器人围棋手横扫国际级围棋大师,保持不败纪录,使人们预感到人类千百年积累的知识体系将被迫重构,并彻底颠覆人类的思维方式。